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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殷福君、殷贵君与沈焕德、吕建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福君,殷贵君,沈焕德,吕建春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福君,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上营森林公安局民警,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贵君,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上森局服务处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永财,吉林省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焕德,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上营林场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建春,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上营林场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殷福君、殷贵君因与被申请人沈焕德、吕建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福君、殷贵君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养蛙协议书,该养蛙协议书是殷贵君和周霞签订的,根本没有殷福君,加殷福君的名是因为其是林业公安局警察,为了办事方便,因殷贵君没在家,殷福君代收钱,而且殷贵君还欠殷福君10万元钱。协议签订后,殷福君认为公安干警身份,不能经商办企业,加上自己不妥,第二天,殷贵君、吕建春、沈焕德又重新签订一份协议,由三人合作。王玉凯、王振辉起诉过殷贵君的另案,整个案件过程都证明承包养蛙河流的是殷贵君,因此,殷福君所签协议,不具备主体资格。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提审;(二)判令殷贵君承担返还承包费责任,殷福君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吕建春、沈焕德起诉依据也是林业承包合同,一、二审庭审及二人提供的证据均证明涉案林地承包人为殷贵君,法院查明事实也认定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殷贵君。在此情况下,又认定殷福君与殷贵君是共同承包经营人,判决二人共同返还承包费依据不充分,也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即(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认定殷贵君个人为涉案林地承包人相矛盾。因此,应当进一步核实殷福君是否为涉案林地的共同承包人后,根据查明事实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殷福君、殷贵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宫 斌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