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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某、吴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刚子),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乳名:佳佳),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倪某,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华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绰号:坏丫头),女,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解某,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在本市石岗村吴某乙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十天左右,每场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被告人郑某抽头盈利3000元,支付给被告人吴某乙场地费1500元。2.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分别在本市潘村镇华庄、潘村镇移民小区D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共十余天,被告人华某为其提供潘村镇移民小区D区赌博场地,每场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被告人郑某从中抽头盈利2000元,支付给被告人华某场地费200元。3.2015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共同在潘村镇孟台村一竹林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华某帮忙、雇佣被告人解某站岗放哨两天,该赌场共经营四、五天,抽头获利3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各分得700元。被告人郑某支付给被告人华某800元、被告人解某2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在明光市石岗村被告人吴某乙家中以“推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赌博活动持续十天左右,被告人郑某共获利3000元,被告人吴某乙为郑某聚众赌博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1500元。二、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分别在明光市潘村镇华庄、潘村镇移民小区D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华某为其提供潘村镇移民小区D区赌博场地,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上述两处赌博活动共持续十余天,被告人郑某共获利2000元,被告人华某为郑某聚众赌博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200元。三、2015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共同在明光市潘村镇孟台村一竹林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华某帮忙,被告人解某受雇为聚众赌博活动望风两天,该赌博活动共持续四、五天,共获利3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各分得700元、被告人郑某支付给被告人华某800元、被告人解某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郑某退出部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到案经过、退赃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在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华某、吴某乙、解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郑某退出部分赃款,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华某、吴某乙、解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甲、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华某、吴某乙、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郑某先行羁押36天,其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倪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吴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解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郑某的下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陈克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