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凯贻申请执行袁怀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凯贻,袁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552号申请人何凯贻被执行人袁怀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怀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现金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扣划工资的执行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袁怀国在平昌县地方志办公室有月工资收入33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袁怀国在平昌县地方志办公室的工资收入2400元/月,每年由平昌县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扣清202800.00元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