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霍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冀0427民初1036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黄沙人民法庭拟稿人:份数:印刷单位(打字员):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36号原告:霍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郭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赵孟晓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霍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司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