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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霍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冀0427民初1036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黄沙人民法庭拟稿人:份数:印刷单位(打字员):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36号原告:霍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郭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赵孟晓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霍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司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