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宝才与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方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才,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才,居民。被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松,经理。被执行人韩方元,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宝才与被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方元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5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2552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宝才与被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方元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