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唐洪、杨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唐洪,杨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陈月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梅,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龚天龙,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伟,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唐洪,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杨利容,女,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伟、唐洪、杨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款59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