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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亚与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4602号原告张亚,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倪海波,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业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某乡某村(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龙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亚与被告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兆全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业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诉称: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8日、2016年5月1日被告因生产面粉需要,先后向原告收购小麦,下欠原告小麦款30296元、27955元、24560元,合计82811元,由公司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收购单3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81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禾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8日、2016年5月1日被告因生产面粉需要,先后向原告收购小麦,下欠原告小麦款30296元、27955元、24560元,合计82811元,由会计朱某、刘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收购单共计3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货款,未果,双方因而成讼。另查明:刘某系被告公司监事。以上由原告提供的禾田公司收购单3张、禾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份、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1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禾田公司收购单上虽然没有加盖禾田公司的公章,但是在(2016)苏1324民初310号案件中,被告对该案中原告刘某某持有的由会计朱某签名但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5张收购单予以认可,因此可以推定会计朱某出具收购单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刘某系被告公司监事,其在收购单上签字行为亦属于职务行为,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货款82811元,被告禾田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其未支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张亚要求被告禾田公司支付货款828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院》第二十四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亚货款82811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诚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最高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