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X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1959年出生,汉族。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黑080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351600元,约定案件受理费3287元、财产保全费2278元由刘XX��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6年5月5日权利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门查询被执行人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35716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4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铁 锋审判员 李钤人民陪审员马天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