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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702-9704、9709、9715、9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6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欢乐银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银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702-9704、9709、9715、9717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被告深圳市欢乐银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北路美丽AAA旁龙华商业中心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陈辉煌。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欢乐银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欢乐银柜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海 波代理审判员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立(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