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德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侠,陈选涛,吕德红,周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侠,女,1973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陈选涛,男,1985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吕德红,女,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廷红,女,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德红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郑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