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农谷正中水镇饮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农谷正中水镇饮品有限公司,郑中,马光英,郑伟,帅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285号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20楼(11)。法定代表人裴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中(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官珰镇王坪村。法地代表人郑中,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农谷正中水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官珰镇王坪村。法地代表人郑伟,总经理。被申请人郑中,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申请人马光英,女,汉族,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申请人郑伟,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申请人帅育梅,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因典当合同纠纷,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农谷正中水镇饮品有限公司、郑中、马光英、郑伟、帅育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农谷正中水镇饮品有限公司、郑中、马光英、郑伟、帅育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