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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会与湖南省零商资本运营管理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湖南省零商资本运营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吴会,女,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省零商资本运营管理中心,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82号石岭塘第008号.组织机构代码:34480418-4,法定代表人:罗明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20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零商资本运营管理中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零商资本运营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486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8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