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小某),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樊海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樊海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爱芹(另案处理)在辉县市孟电花园小区南门东侧二楼开设的赌场内,多次组织多人在该赌场内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从中共抽头渔利525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孟电花园小区南门东侧“黑锋中队”二楼开设的赌场内,多次组织多人在该赌场内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525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冀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84年12月20日;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赌场的麻将机、赌资、记账本等物品;3、笔记本,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记账凭证;4、现场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在麻将场负责望风,是刘某某让他去的,只对刘某某负责;(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他们的赌具是麻将牌,赌场是每间隔3个小时抽一次水,每次抽600元,麻将场的老板是马爱芹和小非;(3)证人雷某、宋某、郭二方、郭某甲、郭某乙、段小云原英妞的证言,证明当天在“黑锋中队”二楼的棋牌室内赌博了,赌资为200元至400元,赌场每三个小时抽一次水,每次抽600元,赌场有人负责抽水、望风,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4)证人白某、赵某证言,证明当天在孟电花园西边“黑锋中队”二楼的棋牌室打麻将,赌资是200元至400元,棋牌室每三个小时抽一次水,一次抽够600元为止,小非负责抽水;(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2日晚上,在“黑锋中队”二楼麻将场打麻将了,赌资为200元至400元,麻将场每间隔三个小时,抽一次水,一次抽够600元,麻将场有人望风,小非是帮马爱芹的,具体有没有入股不知道;(6)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当天在孟电花园路边一个门面房内的麻将场赌博了,赌资为200元至400元,赌场每三、四个小时抽一次水,每次抽400元,麻将场的老板是个女的,都喊他嫂子。麻将场的老板是马爱芹,因为在原来的麻将场,刘某某就帮马爱芹抽过水;(7)证人焦某证言,证明当天在“黑锋中队”二楼的一个棋牌室打麻将了,赌资是200元至400元,赌场每三个小时抽一次水,一次抽600元,有个男的在一楼看门,小非是老板;(8)证人朱某证言,证明“黑锋中队”二楼的房子是自己转租出去的,当时是小非联系的,交钱是另外的一男一女,一共交了半年12000元的租金;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麻将场是她和马爱芹合伙开的,赌资为200元至400元,其负责麻将场的抽水、做饭,麻将场开业到被抓获一共抽水5万余元,笔记本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可妍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