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1178号原告:陈华,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孙星。原告陈华诉被告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星玥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诉称,2014年12月,被告急于支付工人工资,向原告请求帮忙借款40万元并垫付3万元利息,后被告陆续偿还了本金,剩余3万元垫付利息未支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星玥公司向陈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陈华现金30000元利息款。陈华称该款系2014年11月份,星玥公司要其帮忙借款40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2015年3月、4月份还清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后经结算星玥公司向其出具了该利息欠条。本院认为,星玥公司欠款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星玥公司应当及时向陈华偿还欠款,故对于陈华要求星玥公司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华偿还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新乡市星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亚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