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陈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陈美金,叶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友焦,行长。被执行人陈美金,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叶科增,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美金、叶科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623709.53元及利息29758.63(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并归还2015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陈美金、叶科增名下的房产虽已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