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华兴光明物资公司、庄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华兴光明物资公司,庄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48号101-104,组织机构代码19278428-3。法定代表人纪贵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伟南,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华兴光明物资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新陇五巷5号,组织机构代码279907194。法定代表人庄耀光。被执行人庄耀光,男,汉族,1943年10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华兴光明物资公司、庄耀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华兴光明物资公司、庄耀光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2015年10月2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14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知道财产,被执行人称其年岁已老,××、××、××,至今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社保、医保的保障,生活困难,目前无法清偿本案债务,请求申请执行人酌情考虑其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年老多病,经济困难,暂无法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