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纪妮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妮,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597号原告纪妮。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妮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纪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纪妮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