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民初3035号原告邱某某,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彬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5年6月1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已结婚。于1992年生育一子王某丙,现已工作。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但后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于双方无法搞好夫妻关系,2008年1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无果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自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放弃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为了子女,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邱某某坚持要求离婚,由于我现在六十多岁了,有高血压和腰椎间盘突出,我要求他把我欠的45000元借款还了,这45000元,其中有20000元是给王某丙买房所借,有25000元是2015年我医病所借。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我所有,娃儿的房子两个都可以去住。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3年举行婚礼,于1985年6月1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已结婚生子,于1992年9月8日生育一子王某丙,现已工作。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生活至今。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无争议的为王某某欠张某甲(音)的20000元,邱某某欠张某乙(音)的10000元。对王某某主张的其医病欠下的25000元,原告邱某某不予认可,同时王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邱某某明确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邱某某坚决要求离婚,本院经调解无效,依据以上规定,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无争议的为30000元,此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为15000元,为此,邱某某所欠张某乙(音)的10000元由邱某某偿还,王某某所欠张某甲(音)的20000元由王某某偿还,由原告邱某某补偿被告王某某5000元。对王某某主张的其医病欠下的25000元,由于原告邱某某不予认可,同时王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三、原告邱某某所欠张秀容(音)的10000元债务由邱某某偿还,被告王某某所欠张坤明(音)的20000元债务由王某某偿还,由原告邱某某补偿被告王某某5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以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