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永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江,赵国东,刘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财保84号申请人张永江,男,1963年7月2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赵国东,男,1967年11月1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刘刚,车主,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人张永江与被申请人赵国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刚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张永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刚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 庄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