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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胜全、韩志强与刘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全,韩志强,刘晓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937号原告张胜全,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东营市垦利县。原告韩志强,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晓娟,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刘明臣,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全、韩志强诉被告刘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全、韩志强撤诉。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