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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华先群与被告唐六明、方晨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先群,唐六明,方晨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4民初613号原告华先群。被告唐六明。被告方晨曲。原告华先群与被告唐六明、方晨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先群、被告唐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晨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2014年12月1日,被告以经营需资金为由,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现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款,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遂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二份。以证明二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唐六明、方晨曲系夫妻关系,该借款10万元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事实。被告唐六明辩称:该借款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给的赌博筹码,不应得到保护。如原告给的现金或有银行转帐,那么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唐六明在举证期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一中的4万元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12月1日,原告将借条中2013年12月1日改为2014年12月1日,且4万元的借款已还,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一因被告无证据证实2014年12月1日借款4万元已偿还,故能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6日、2014年12月1日二次从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之事实,且证据一、二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依法确认的本案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9月6日、2014年12月1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唐六明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借款人唐六明。2014年9月6号”。“借条。今借人币肆万元正(40000.00)。借款人唐六明。2014年12月1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具文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1、借款是否给的是赌博筹码;2、4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本院认为,被告唐六明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唐六明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在该债务发生时被告唐六明、方晨曲为夫妻关系,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与原告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被告唐六明向原告的借款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唐六明辩称该借款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给的赌博筹码,不应得到保护。如原告给的现金或是银行转帐,那么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实,且借款4万元已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被告唐六明辩称借款系原告给的赌博筹码及借款4万元已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二笔借款系原告给的赌博筹码,原告当庭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唐六明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六明、方晨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华先群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瑞光人民陪审员  张召元人民陪审员  陈 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骄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