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项滨、吴卫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滨,吴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324号申请执行人项滨被执行人吴卫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13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卫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卫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卫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