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桂萍与被执行人余茂军、被执行人郭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萍,余茂军,郭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10-3号申请人陈桂萍,女。被执行人余茂军,男。被执行人郭彩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陈桂萍与被执行人余茂军、被执行人郭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茂军、郭彩霞限期交纳案件款235352元,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费3467元,合计24123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茂军、郭彩霞在银行的存款24123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