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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杰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杰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特21号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222号万达广场中心写字楼818、819、820室。法定代表人张克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秀,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强,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杰昭,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号。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杰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兰城劳人仲案字【2016】0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兰城劳人仲案字【2016】0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兰城劳人仲案字【2016】0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甘肃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浩代理审判员 王 博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