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国述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述,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述。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负责人彭正才,项目部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述与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5]04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兴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9428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8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提出还款计划,承诺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分两次给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2016年6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恢复执行。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潼关中金项目部在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保证金进行了提取。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5]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