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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6民初56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郜某甲,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慧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0日生育一子郜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常常夜不归宿,婚后8年也经常在外赌博不归家。2015年被告赌博将原告项链卖掉,至起诉时已有多日不归,对家庭和孩子极不负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XXXX小区X栋302室依法分割。被告郜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0日生育一子郜某乙,现读小学一年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郜某甲一直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谐,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彼此多关心理解,夫妻感情会更融洽。因此,对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慧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彦(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