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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耿泽毓与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泽毓,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99号原告耿泽毓。法定监护人耿静伟。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霍文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杰,该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泽毓与被告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泽毓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泽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泽毓撤回对被告石家庄霍文发骨伤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耿泽毓负担。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