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井陉县众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仇建军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92号井陉县众泰运输有限公司,男,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联系电话1360331****。法定代表人:霍栋清。仇建军,男,汉族,住井陉县天长镇石桥头村李家坟小区**号,联系电话150****。王捧花,女,汉族,住井陉县天长镇石桥头村李家坟小区**号,联系电话150****。井陉县众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仇建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众泰运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49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