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与浙江丽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孟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浙江丽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孟丽,贝橹平,贝永土,曹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1860-3。被执行人浙江丽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8680-5。被执行人孟丽,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贝橹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贝永土,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曹慧珍,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孟丽、贝橹平、贝永土、曹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5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黄承跃审 判 员 卢红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