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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执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9之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勇。被执行人方贵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给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包括卧式车床3台、摇臂钻床1台、车床1台、空气锤(C41-560)1台、560KG空气锤配件上下机身各1件、空气锤(950KG)1台、空气锤(750KG)2台、铸造消失模设备1套、1.5T电渣炉控制系统1套、澳新电炉计算机测控系统软件1套、400KW全纤维台车炉2台、电液锤2套、结晶器6台、方拱形结晶器1台、中频炉1台、金属带锯床4台、闭式冷却塔1座、炉体卧式离心泵2台、3T电渣炉1套、2T电渣炉1套、0.5T电渣炉2套、电动单梁起重机24台、直读光谱仪1台、锻钢车(750KG)2台、自由锻造电液锤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楚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