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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战士与李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士,李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237号原告:王战士,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忠静,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战士与被告李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士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战士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齐 冲审判员  赵铁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