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梁红兵与林溪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兵,林溪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110号原告梁红兵,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溪岸,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兵与被告林溪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兵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红兵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红兵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