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2000元、执行费230元。在执行中,经查询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未发现郭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陕0124执1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俊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