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特25号申请人���某,女,汉族。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高某、朱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东湖调字(2016)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霍红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高某与申请人朱某某的纠纷于2016年6月16日经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朱某某承诺以后在吉祥马洗车场经营期间每年支付高某收益分成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若洗车场停止经营,则此笔费用停止支付,同时洗车场设备处理后费用按成交价的四分之一给予高某补偿。2、高某承诺以后女儿朱某甲主要由其抚养,朱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教育费及医疗费依然由朱某某承担。若朱某甲改由朱某某进行抚养,则此笔费用停止支付。3、本次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得就此事再产生任何新的纠纷及诉求,同时高某也不得再去影响朱某某的正常经营及生活。若高某违背了此项协议,则朱某某停止支付吉祥马洗车场收益分成,朱某甲也不再由高某进行抚养。履行方式、时限:1、吉祥马洗车场收益分成由朱某某每年10月一次性支付高某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朱某甲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由朱某某每月月初转账到高某账户上。3、该协议履行时间由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本院认为:协议内容1涉及到吉祥马洗车场收益分成,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人与吉祥马洗车场的关系证明、也不能提交吉祥马洗车场的收益可由申请人支配的证明;协议内容2既未明确将申请人离婚时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也未明确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属内容不明确;故协议内容1、2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协议内容3是以协议内容1、2为前提,是附条件的对申请人行为的约束,无实体履行内容,故亦不宜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某、朱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