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188号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2幢1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66357331-X。法定代表人魏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宗超,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