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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建辉与宋晗、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辉,王福生,宋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闫建辉,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福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宋晗,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作出的闫建辉与王福生、宋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晗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现需扣划该工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晗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