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139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