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乙,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村镇,村民。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乙(2016)陕0429执11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