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宣化县双语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高某,宣化县双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继忠,村民。被执行人高某。法定代理人高智永,村民。被执行人宣化县双语学校,住所地:宣化县洋河南县委党校院内。负责人张尔记,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宣化县双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王博人民陪审员 郝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