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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熊远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熊远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李永华,男,汉族,农民。被告熊远禄,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与被告熊远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永华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