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仁兴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仁兴,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仁兴。原审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陆奎。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仁兴,原审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4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并且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故不存在专属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系萧山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故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