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党兴与南充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兴,南充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党兴,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宗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兴诉被告南充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党兴承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