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宋继军与李冬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军,李冬明,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312号原告宋继军,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被告李冬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李坤,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军与被告李冬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继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志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