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中周与王喜涛、曹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周,王喜涛,曹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450号原告梁中周,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喜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旗,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周撤回对被告王喜涛、曹红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中周负担。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