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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中周与王喜涛、曹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周,王喜涛,曹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450号原告梁中周,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喜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旗,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周撤回对被告王喜涛、曹红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中周负担。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