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英与被告周七妹、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英,周七妹,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1819号原告黄秀英,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周七妹,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刘忠,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黄秀英与被告周七妹、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英及被告周七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刘忠系朋友关系。两年前,两被告因购买毛竹山钱不够,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两被告告知原告只需借款几个月周转就行。原告向两被告出借了60000元。后两被告分两次还原告款20000元。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周七妹扣除已还款,由周七妹重新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40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借款每月按1.5%支付原告利息,并用房产证给原告抵押。之后两被告即没有支付原告利息,又不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为此,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讨借款无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忠对被告周七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法院判令上列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2、判令被告按2%计支付原告从2016年6月18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七妹辩称:欠款属实,目前有困难。被告刘忠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周七妹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七妹、林立新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周七妹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周七妹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借款后被告周七妹偿还原告20000元,尚有40000元未予偿还。2015年10月18日,被告周七妹向原告黄秀英出具借款4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每月月初支付。后被告周七妹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催讨未果,引起纠纷。另查明,周七妹、刘忠于201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周七妹出具借条向原告黄秀英借款,原告依约足额支付款项给被告,借贷关系应为有效。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周七妹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刘忠、周七妹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周七妹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刘忠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七妹、刘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秀英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10月18日算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周七妹、刘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秀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