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众志鑫源基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赵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众志鑫源基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志鑫源基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村南。法定代表人甄俊茹,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江,男,1975年8月四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志鑫源基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赵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志鑫源基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220号,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19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