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15号原告:周某某,江苏省泰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旭旗,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