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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15号原告:周某某,江苏省泰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旭旗,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