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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执字第00387号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杨万元,住宣恩县。被执行人曾庆猛,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庆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红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审判员  郑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