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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