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