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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苏沃胜与符荣恒、段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沃胜,符荣恒,段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845号原告:苏沃胜,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符荣恒,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段美玲,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受理原告苏沃胜诉被告符荣恒、段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通知原告苏沃胜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苏沃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苏沃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沃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